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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

今天,我们说一个可以最大限度保障交通参与者利益的强制性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何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定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管理主体和要求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放置保险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3、处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三)“交强险”与商业机动车第三者险有什么区别呢?

1、“交强险”与商业机动车第三者险的区别:

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独立险种,完全不能以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代替“交强险”,就如同不能用商业养老保险代替基本养老保险一样,两者属于不同法律体系,受不同的法律规范和调整。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投保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质保险。

“交强险”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非自愿性国家强制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落户,且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他险种。

2、什么是“机动车全险”?

机动车全险,并不是法律上的名词,仅是保险营销人员为了方便销售或吸引客户而冠以的一种通俗说法。

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基本险”包括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所谓“全险”就是根据投保客户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分别在“基本险”和“附加险”中选择投保险种,最后订立的组合式保险合同。也就是投保人投保什么险种,保险公司就根据合同规定履行什么保险义务,并不是所有机动车事故情况都予以理赔。

一般来说,大家常说的“全险”是指:交强险+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险等这几项,有条件还可以附加盗抢险、玻璃险、车身划痕险、自燃险等。但是无论你买再多的保险,也不可能做到什么损失保险公司都会赔的。

(四)交通事故抢救费的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一旦造成人员伤亡,伤者的抢救费将是整个事故处理和解决的难题所在。如何解决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更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世界各国都是通过立法和建立现代保险保障体系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1、抢救费用的支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或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预付抢救医疗费,如其不能支付或支付能力有限而救治费用较大时,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可以书面通知车辆“交强险”投保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2、抢救费用的垫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从而保证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问题。


点击次数:597  发布日期:2015-04-2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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