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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释疑】心存侥幸?这些行为已“涉牌涉证”!罚款、扣12分!

高速交警不定期在辖区内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通过设立执勤卡点查控、强化巡逻查控、监控巡视、接受群众举报等途径,渠道,严惩、严治各类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然而,一些驾驶员朋友对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认识还非常模糊。高速交警对“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0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五种违法行为认定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1、未取得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下同);

2、已申领号牌但未悬挂或未粘贴;

3、使用公告作废的号牌;

4、使用过期的临时号牌;

5、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业务后继续使用应当收回的机动车号牌。

号牌丢失被盗的,需在报警报失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请补领。

法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属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扣留其机动车,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次性扣12分。

02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变造机动车牌证:

1、在机动车号牌上粘贴数字贴、符号贴或者使用胶粘、涂抹、拼接等方式改变号牌原有汉字、数字、字母的;

2、更换行驶证、驾驶证上机动车或者驾驶人照片的;

3、涂改行驶证、驾驶证以及临时行驶车号牌记载的信息的。

4、非法制作的虚假机动车牌证;

法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将一次性扣12分。


03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1、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的;

2、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的;

4、人为使机动车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识认的。

法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属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扣留其机动车,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次性扣12分。


04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

使用其他机动车依法取得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有效牌证的属于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

法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收缴牌证,扣留其机动车;对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将一次性扣12分。


05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1、将机动车号牌以反装、倒装、弯折等形式安装的;

2、前后机动车号牌未安装或者未安装在指定位置的;

3、使用可拆卸号牌架、翻转号牌架、全覆盖式有机玻璃号牌架的;

4、2009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机动车辆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固封装置对机动车号牌进行固定的;

5、只悬挂一块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字符边缘小于5mm的;

7、其它未按规定安装,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识别的情形。

法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属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扣留其机动车,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次性扣12分。


同时,高速交警呼吁

驾驶员朋友们切勿存在任何侥幸心理

请立即毁掉手中的假牌

驱除黑暗的违法心理

远离那份担惊受怕

重新感受身正气清

沐浴明媚的阳光

安全快乐行千里!


点击次数:218  发布日期:2018-03-1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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