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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规定》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
使用年限
(年)
行驶里程参考值
(万千米)
汽
车
载
客
营
运
出租客运
小、微型
8
60
中型
10
50
大型
12
60
租赁
15
60
教练
小型
10
50
中型
12
50
大型
15
60
公交客运
13
40
其他
小、微型
10
60
中型
15
50
大型
15
80
专用校车
15
40
非
营
运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
无
60
中型客车
20
50
大型客车
20
60
载
货
微型
12
50
中、轻型
15
60
重型
15
70
危险品运输
10
40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9
无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12
30
专项作业
有载货功能
15
50
无载货功能
30
50
挂车
半挂车
集装箱
20
无
危险品运输
10
无
其他
15
无
全挂车
10
无
摩托车
正三轮
12
10
其他
13
12
轮式专用机械车
无
50
|
注:1、表中机动车主要依据《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08)进行分类;标注*车辆为乘用车。
2、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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