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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驾驶证周期审验的温馨提示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六十条之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的审验。


点击次数:763  发布日期:2013-01-2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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