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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关于对建筑工程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运输道路交通秩序,有效治理建筑扬尘,还城市碧水蓝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攻坚行动方案》、《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污染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精神,临沂市公安局决定对市区、县城城区建筑工程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工程运输车辆,是指运送渣土等建筑废料以及沙子、石子、水泥、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工程运输车辆。自4月1日起,凡在本市市区、县城城区从事建筑工程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方能从事建筑工程运输作业。

      二、申请《建筑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建筑工程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取得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车辆年检、交强险均在有效期内,且取得绿色环保标志;

(二)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车辆营运证》;

(三)车辆以所属企业为单位喷涂统一颜色、粘贴反光标贴,两侧车门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核载质量,车身两侧及前脸部喷印所属企业简称、编号,尾部安装符合标准的反光放大号牌,车顶安装统一的安全顶灯;

(四)安装有效的全密闭机械装置;

(五)安装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且有效接入公安交通智能管控平台。

       三、工程开工前,从事建筑工程运输的企业应向建筑工程所在的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材料,申领《建筑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

(一)建筑工程运输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二)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营运证、保险单及复印件,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及复印件;

(四)运输时间及运输路线;

(五)运输企业与驾驶人签订的安全文明驾驶保证书。

       建筑工程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及上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及车辆进行现场审核,核定运输通行时间及通行路线,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

       四、建筑工程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扣留车辆,给予罚款、吊扣驾驶证、行政拘留等处罚,取得《建筑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予以收回,3个月内不予重新办理。同时,按照市委、市政府《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攻坚行动方案》和《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污染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对违法车辆扣留1个月,并将有关车辆信息通报住建、房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对违法车辆所涉及工地给予3个月以上停工停建处罚,并由供电部门给予强制断电。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从事建筑工程运输的;

(二)使用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逾期未审验车辆,报废车辆,无牌无证车辆从事建筑工程运输的;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逾期未参加审验以及多次违法未处理从事建筑工程运输的;

(四)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不按规定喷涂反光放大号牌、故意污损或遮挡号牌的;

(五)超载、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的;

(六)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

(七)未实行密闭运输和抛洒散漏渣土的;

(八)私自拆除、损坏限速装置、行车记录仪的;

(九)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非法生产、改装、拼装车辆、醉酒驾驶和交通肇事、肇事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122,8028122。


点击次数:1295  发布日期:2015-03-1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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