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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担责吗?权威答案来了!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此时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由何人承担责任?


案情简要

2016年3月18日,张某将一辆已有3年车龄的北京现代轿车卖给了夏某,夏某因经费紧张未到相关部门及时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过户登记。于2016年5月20日下午3时许,在某三叉路口与相对方向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陈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认定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陈某的治疗费用进行协商未果,陈某遂以夏某和原车辆登记车主张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夏某赔付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8915元,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经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夏某赔偿陈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389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看这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已明确,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我国担保法和海商法的规定,除不动产外,登记也是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为客体的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对于这些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立法上一般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并非这些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其意义在于“对抗要件”,即在多重买卖的情况下,未经过登记的买卖行为,不能对抗因登记而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第三人。

因此,并不是说办理过户登记的有关规定毫无意义。但是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登记车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过户登记行为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畴,而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责任从买卖标的物转移占有时转移,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登记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由实际负管理职责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机动车转卖未过户情形下,原车主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后,权利义务随之一并转移,买受人享有了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权利,而原车主已不能从机动车那里获得任何利益。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自然应由享受权利的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让没有享受任何权利的原车主来承担这个义务。坚持这一点,既有利于体现法律的正义精神,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否则的话,将造成权利义务失衡,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背道而驰,并且还势必引起交易秩序的极大混乱,直接影响到交易稳定,构成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


点击次数:339  发布日期:2018-01-2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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