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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机关关于黄标车淘汰工作措施及政策


    一、 黄标车的含义

    “黄标车”是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具体是指污染排放标准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0年以前,供油方式为化油器)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8年以前)。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二、 治理淘汰黄标车的重要意义

      机动车排气是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而且,机动车排放属低空污染,处于人类呼吸带上,直接影响人体健康。

黄标车市机动车中的污染大户,据统计,临沂市共有黄标车90631辆。由于黄标车制造时间较早、制造标准较低、排气污染较重,有关研究表明,1辆黄标车平均相当于5-10辆新车排放。据环保部的统计数据显示,仅占汽车保有量16.4%的“黄标车 ”排放了63.7%的氮氧化物、86.6%的颗粒物、55.9%的一氧化碳和60.4%的碳氢化合物。因此,加快淘汰黄标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对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有助于提升城市形象。

       三、 我市治理淘汰黄标车的任务和原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考核总分100分,其中黄标车淘汰就占7分。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明确要求今年全国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601万辆,其中我市要淘汰90631辆。

      为扎实做好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专门用于“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我市设立了“黄标车”禁行区域东至东外环(205国道),西至西外环(206国道),南至南外环,北至北外环(长春路)范围内的城区道路。今年6月16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又对“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要求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7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根据要求, 临沂市2015年年底前要全部淘汰。为确保完成2014年国务院确定的淘汰任务,2014年下半年要淘汰数量为36252辆,是淘汰现有余量的40%,剩余任务2015年要全部完成。

      为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治理淘汰工作,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黄标车和已经环保部门确认的黄标车提前淘汰。

      二是以治理淘汰分布集中、污染严重的城市建成区黄标车为突破口,带动县城、农村地区完成淘汰任务。

      三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率先淘汰黄标车,同时,引导广大私家车主加快淘汰步伐。

      四是通过严控核发营运证和通行限行,先期淘汰营运黄标车。

      五是鼓励车辆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实现由黄改绿。

      六是通过财政补贴、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等措施,依法治理、系统治理,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度。

      四、我市淘汰黄标车的主要措施

      主要采取以下六个方面措施:

     (一)扩大限行区域。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市建成区扩大到县级市城区以及高速公路。

     (二)加大查处力度。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对黄标车、无标车交通违法的严查严处力度。对于黄标车违法驶入限行区域的,一律按照“机动车违法禁令指示标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有关规定,给予驾驶人罚款200元,计3分处理(违法代码13440)。对于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0条之规定,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处200元罚款(违法代码70470)。对于机动车存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违法代码70430),同时,责令其限期维修。对于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或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之规定,一律予以收缴,并处500元罚款(违法代码70450)。同时,依托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加大对黄标车、无标车等非现场执法力度。定期把环保部门提供的黄标车、无标车的车辆信息录入机动车查缉布控系统,强化检查比对,依托城区交通出入卡口和监控设备,对违法行驶的黄标车、无标车进行抓拍、取证,发现一辆查处一辆。

     (三)严格登记管理。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一律予以强制报废。对外地转入我省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并严禁黄标车在省内进行转移登记。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督促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扔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

     (四)严格营运管理。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且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五)严格检验管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检测建构的监督管理,对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尾气检测不合格不得核发环保检测合格标志。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六)严格经营管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五、我市提前淘汰黄标车有关补贴政策

      为鼓励群众提前淘汰黄标车,我市制定了《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依据该方法,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实行时间已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此后不再补贴。具体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区分4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补贴标准最高的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为1.8万元|辆,补贴标准最低的微型载货车、微型载客车为0.2万元|辆。为鼓励早淘汰、快淘汰,第一时段按补贴标准的110%执行;第二时段按补贴标准的100%执行;第三时段按补贴标准的90%执行;第四时段按补贴标准的80%进行补贴。

      目前,已进入了第三个时段,按补贴标准的90%执行,到明年起就降低至80%。

      黄标车的淘汰补贴范围主要是,在我市注册登记且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后的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相应补贴,不包括三轮车、摩托车、低俗货车。但财政供养单位的、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各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因自然原因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点击次数:1966  发布日期:2014-07-3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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